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321民初2507号之一
原告:鸡东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黑龙江省鸡东县鸡东镇解放路**。
法定代表人:冯志玉,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虹苏,男,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宗梅,黑龙江天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鸡西市昱阳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密山市密山镇中俄商业广场**综合楼0-103
法定代表人:徐庆富,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晓光,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海峰,黑龙江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鸡西市建筑设计院,,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中心大街**
法定代表人:边月玲,职务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胜,黑龙江王德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宏,黑龙江王德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鸡东利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黑龙江省鸡东县鸡东镇东风街十三委开发公司综合住宅楼****门市div>
法定代表人:王学丽,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宝,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立强,鸡东县鸡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鸡东县农业农村局与被告鸡西市昱阳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第三人鸡西市建筑设计院、鸡东利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原告鸡东县农业农村局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鸡东县农业农村局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鸡东县农业农村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612.50元,由原告鸡东县农业农村局负担。
审 判 长 马 慧
人民陪审员 王凤霞
人民陪审员 王 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申鹏
书记员闫海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