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昱阳装饰装修有限公司

鸡东县农业农村局与鸡西市昱阳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321民初2507号之一
原告:鸡东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黑龙江省鸡东县鸡东镇解放路**。
法定代表人:冯志玉,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虹苏,男,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宗梅,黑龙江天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鸡西市昱阳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密山市密山镇中俄商业广场**综合楼0-103
法定代表人:徐庆富,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晓光,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海峰,黑龙江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鸡西市建筑设计院,,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中心大街**
法定代表人:边月玲,职务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胜,黑龙江王德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宏,黑龙江王德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鸡东利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黑龙江省鸡东县鸡东镇东风街十三委开发公司综合住宅楼****门市div>
法定代表人:王学丽,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宝,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立强,鸡东县鸡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鸡东县农业农村局与被告鸡西市昱阳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第三人鸡西市建筑设计院、鸡东利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原告鸡东县农业农村局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鸡东县农业农村局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鸡东县农业农村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612.50元,由原告鸡东县农业农村局负担。
审 判 长  马 慧
人民陪审员  王凤霞
人民陪审员  王 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申鹏
书记员闫海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