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83民初3447号
原告:尚志市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尚志市中央大街329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明慧,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世纪城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尚志市尚志镇新都明珠A区4层1号。
法定代表人;周小林,总经理。
原告尚志市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世纪城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原告尚志市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尚志市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879元,由原告尚志市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原告尚志市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实际缴纳29979元,退还原告尚志市电力安装有限公司2100元。
审判长 辛宝臣
审判员 杨 洋
审判员 马艳春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谢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