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志市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市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某某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83民初5521号
原告:**市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中央大街329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斌,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明慧,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镇站前街。
法定代表人:王怀礼,职务:总经理。
原告**市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市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市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 洋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