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83民初5515号
原告:**市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中央大街329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斌,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明慧,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镇站前街。
法定代表人:王怀礼,职务:总经理。
原告**市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市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市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辛宝臣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