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市天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献县来福建材租赁站、安达市天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221民初1339号 原告:献县来福建材租赁站,地址河北省献县河城街镇***。 投资人:王**,职务经理。 被告:安达市天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二公里半中石化加油站东侧新兴街2委3组。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男,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望奎县。 献县来福建材租赁站与安达市天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献县来福建材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 —2—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献县来福建材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