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221民初1339号
原告:献县来福建材租赁站,地址河北省献县河城街镇***。
投资人:王**,职务经理。
被告:安达市天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二公里半中石化加油站东侧新兴街2委3组。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男,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望奎县。
献县来福建材租赁站与安达市天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献县来福建材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
—2—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献县来福建材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