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大庆市鑫龙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龙永路**楼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大庆市龙凤区房产管理站、大庆市鑫龙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忠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