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603民初623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1月14日出生,大庆市鑫龙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职工,住大庆市龙凤区,
被告大庆市鑫龙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龙永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37860367093。
法定代表人**才,总经理。
被告大庆市盛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龙永路北侧div>
法定代表人*洪波,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大庆市鑫龙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大庆市盛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