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602执保251号
申请人:*洪波
被申请人:大庆市鑫龙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洪波诉大庆市鑫龙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7)黑0602民初395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执行诉讼中财产保全。执行过程如下:一、查封***、边珍名下位于大庆市龙凤区龙腾路**号东城领秀**室房屋产权手续,位于大庆市龙凤区龙腾路**号东城领秀**号车库产权手续,位于大庆市龙凤区凤阳小区**一层**门商服产权手续,以上房产查封期限均为三年;二、查封**、***名下位于大庆市开发区祥阁花园**室房屋产权手续,查封期限三年;三、查封常占宇、**名下位于大庆市龙凤区龙华路**号吉祥馨苑**室房屋产权手续,查封期限三年;四、查封**名下位于大庆市龙凤区龙凤小镇二期**室房屋产权手续,查封期限三年;五、查封***、***名下位于大庆市开发区祥阁花园**室房屋产权手续,查封期限三年。现本案保全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黑0602民初395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