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鑫龙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大庆市鑫龙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0603执8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庆市鑫龙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
被执行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
被执行人:大庆市龙凤区房产管理站,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黑0603民初212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不履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