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406执3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鹤岗市向阳区。
被执行人:鹤岗环宇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岗市东山区。
法定代表人:夏俊,职务:总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鹤岗环宇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6民督1号支付令,于2019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鹤岗环宇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鹤岗环宇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鹤岗环宇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因本人赴外地暂时不能返回鹤岗,委托代理人与被执行人案外协商解决本案,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要求暂撤回对被执行人鹤岗环宇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执行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黑0406执33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鲁晓涛
审判员 楚利平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