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黑0403执26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被执行人鹤岗环宇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工农区工交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夏俊,职务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依据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3民初21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鹤岗环宇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双方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3民初21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杜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