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环宇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鹤岗环宇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工民初字第178号
原告闻久栋,男,196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系鹤岗市xx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鹤岗环宇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俊。
原告闻久栋诉被告鹤岗环宇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高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鹤岗环宇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闻久栋诉称,原告经第三人白勇认可与被告鹤岗环宇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6月24日签订抹帐协议,协议约定,甲方鹤岗市环宇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欠乙方白勇欠款,乙方白勇欠丙方闻久栋欠款,乙方将甲方欠乙方的欠款抹帐给丙方,抹帐金额45000.00元。原告与被告因抹帐协议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原告向被告索要欠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45000.00元。
被告鹤岗环宇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原告闻久栋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证据抹帐协议一份,证实原、被告及案外人白勇之间存在三角债务关系,经三方协议有被告给付原告45000.00元。
本院认为,该证据能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举证及本院对证据的认证,并结合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查明本案事实如下:
2014年6月24日,原告闻久栋、被告鹤岗市环宇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及案外人白勇三方签订抹帐协议一份,载明甲方鹤岗市环宇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欠乙方白勇欠款,乙方白勇欠丙方闻久栋欠款,乙方将甲方欠乙方的欠款抹帐给丙方,抹帐金额45000.00元。原告及案外人白勇分别在抹帐协议上签字并按手印,被告法定代表人夏俊在抹帐协议上签字并加盖被告公章。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索要欠款未果,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闻久栋、被告鹤岗环宇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及案外人白勇三方签订的抹帐协议合法有效,原、被告因该抹帐协议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原告依法享有对被告的45000.00元债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4500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以支持。被告鹤岗环宇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鹤岗环宇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闻久栋45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5.00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被告鹤岗环宇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