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农垦胜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鹤立林业局与黑龙江省绥化农垦胜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立林区基层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7520民初33号
原告:黑龙江省鹤立林业局,地址:黑龙江省汤原县。
法定代表人:房波堂,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功,黑龙江俊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绥化农垦胜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法定代表人:何殿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6年5月21日出生,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省鹤立林业局诉被告黑龙江省绥化农垦胜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黑龙江省鹤立林业局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省鹤立林业局与被告黑龙江省绥化农垦胜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和解,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省鹤立林业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60元,减半收取4830元,由原告黑龙江省鹤立林业局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鹏
审判员初众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