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黑0124行审23号
申请执行人方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方正县方正镇城北物华街1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职务:该局职员。
被执行人方正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杨,男,1973年02月0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理,住方正县。
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系执行根据确定的行政义务承担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法律义务为由,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供下列执行根据:一、作出行政处罚的证据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手续;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手续;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通知书及送达手续,请求本院予以执行被执行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15,60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就申请执行人提供执行根据的合法性等内容进行了审查。查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方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方正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于2015年在方正县德善乡新城村进行德善乡新城社区广场及附属设施工程项目监理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于2018年11月7日作出载明了相对人法定行政诉讼权,并于2018年11月7日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相对人方正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方建罚字[2018]第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相对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15,600.00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根据制作合法有效,依法已经发生强制执行效力。执行根据既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合法权利义务应予全部实现。申请执行人方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属执行根据确定的行政权利享有人,被执行人方正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确属执行根据确定的行政义务承担人。基于被执行人对执行根据所定行政法律义务尚未履行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请求,被执行人应负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方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方建罚字[2018]第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执行费3,134.00元,由被执行人方正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负担。
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宋再东
人民陪审员梁爽
人民陪审员田晶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