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

绥化市铸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方正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202财保28号
申请人:绥化市铸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地址:绥化市北林区东富乡致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01MA1C1RHW9Y。
法定代表人:葛伟,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方正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地址:方正县方正镇莲花街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241311269141(1-1)。
法定代表人:林杨,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绥化市铸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方正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绥化市铸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方正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正城关支行账号为08×××52账户中存款1061876元予以冻结。申请人绥化市铸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方正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正城关支行账号为08×××52账户中存款1061876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绥化市铸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雪峰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德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