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306民初568号
原告:城子河区建业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城东村三组。
经营者:**,男,汉族,1965年12月26日出生,住黑龙江鸡西市鸡冠区。
被告:***市政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莲花街7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城子河区建业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与被告***市政建设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城子河区建业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城子河区建业商品混凝土搅拌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城子河区建业商品混凝土搅拌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城子河区建业商品混凝土搅拌站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