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密山市杨木乡玉成采石场、黑河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382财保58号
申请人:密山市****成采石场,经营场所:黑龙江省鸡西市密山市。
经营者:马玉成,男,汉族,1960年4月17日出生,个体户,住所地黑龙江省密山市。
被申请人:黑河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址:黑河市。
法定代表人:丁胜斌,职务:公司经理。
申请人密山市****成采石场与被申请人黑河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购销合同纠纷,申请人密山市****成采石场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黑河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xx市新增千亿斤粮食产能规划田项目指挥部的工程款及工程质量保证金,保全数额270000元。申请人密山市****成采石场以其名下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xx分理处23×××17账户内270000元存款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密山市****成采石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确保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黑河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xx市新增千亿斤粮食产能规划田项目指挥部的工程款及工程质量保证金270000元,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申请人密山市****成采石场名下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xx分理处23×××17账户内的存款27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870元,暂由申请人密山市****成采石场负担,待案件裁判时由法院确定最终负担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运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伊慧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