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密山市杨木乡玉成采石场与被申请人黑河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黑0382执保93号
申请人密山市****成采石场与被申请人黑河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购销合同纠纷,申请人密山市****成采石场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黑河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xx市新增千亿斤粮食产能规划田项目指挥部的工程款及工程质量保证金,保全数额270000元。申请人密山市****成采石场以其名下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xx分理处23xxxxxxxxxxxxxxxx17账户内270000元存款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密山市****成采石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确保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黑河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xx市新增千亿斤粮食产能规划田项目指挥部的工程款及工程质量保证金270000元,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申请人密山市****成采石场名下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xx分理处23xxxxxxxxxxxxxxxx17账户内的存款27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870元,暂由申请人密山市****成采石场负担,待案件裁判时由法院确定最终负担者。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作出的(2021)黑0382财保58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