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8民终53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黑河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省黑河市合作区东兴路盛泰3号楼2**30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振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6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同江市现代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省同江市八岔乡新宏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好然,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黑河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一审被告同江市现代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同江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黑0881民初715号民事判决,黑河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称是***让其到案涉工地施工,同江市现代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亦证实了此事。***自认***通过转账的方式向其支付了35万的工程款、他人通过***账户向其转工程款20万。为了查清***是本人将案涉工程转包给***,还是代表他人将工程转包给***,及其与***之间关于案涉工程是如何约定的,一审法院应考虑追加***为第三人。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同江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黑0881民初7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同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黑河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49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程 磊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