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黑1102执46号
申请执行人:黑河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司所在地:黑河市合作区东兴路盛泰3号楼2单元302室。
被执行人:黑龙江欣科牧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黑河市爱辉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黑龙江鼎新牧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嫩江市。
本院在执行黑河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黑龙江欣科牧业有限公司、黑龙江鼎新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23)黑1102民初1709号之一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相关传统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所有的罕达汽牧场的生物资产进行拍卖处置,将拍卖款项进行分配,但不足以清偿现有中兴牧业有限公司系列案件的全部债务。
本院对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24)黑1102执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