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维科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黑河维科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北安市润城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黑1181民初1262号
原告:黑河维科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国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同臻,该公司职员。
被告:北安市润城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梅学俭,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黑龙江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黑河维科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安市润城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黑河维科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同臻、被告北安市润城置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3月5日,原、被告签订供电工程委托协议,约定由原告对10kv一次变、砖厂、昌泰干线线路移位,被告支付工程款2000000.00元,先期支付1000000.00元,余款工程结束后支付。工程结束后余款经原告索要,被告均以暂无钱为由未支付。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000000.00元。
被告辩称,被告依法取得工程项目所在地土地使用权,该土地范围内的供电线路迁移系原告责任,且被告未使用该线路内电力,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不应由被告支付工程款。
经审理查明,被告在北安市开发建设房地产,并取得位于北五公路西侧项目用地一处。该用地内原有原告所有10kv一次变、砖厂、昌泰干线输电线路等设施。因被告施工需要,2014年3月5日,被告(甲方)、原告(乙方)签订“供电工程委托协议”一份,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就建设用地内10kv润城置业线路移位工程进行工程设计、概算、设备材料采购、工程施工,工程款计2000000.00元,甲方于2014年3月10日前先行支付1000000.00元,工程验收合格线路投入运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工程款1000000.00元。协议签订后,被告如约支付原告工程款1000000.00元,原告于2014年9月2日完成施工,并将移位供电线路恢复供电。工程竣工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剩余工程款,被告均以暂无钱为由未支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供电工程委托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已实际履行完毕,属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共同遵守。被告关于供电线路迁移系原告责任、且被告未使用该线路内电力、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的抗辩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应按协议约定给付原告工程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1000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00元减半交纳即690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逾期将丧失法律强制执行力。
审判员  王世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