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维科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矿泉水开发有限公司、黑河维科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11民特6号
申请人:黑龙江省五大连池矿泉水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黑河市风景区九委。
法定代表人:吴正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司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学银,黑龙江维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黑河维科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黑河市合作区通江路61号。
法定代表人:陈国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玉为,黑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黑龙江省五大连池矿泉水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矿泉水公司)与被申请人黑河维科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维科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矿泉水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撤销黑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黑仲裁字第004号裁决。事实理由:1.双方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仲裁庭认定其合法有效,并裁决申请人承担违约责任错误,属于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2.双方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黑河仲裁委员会无权管辖。3.仲裁庭未对增加的工程量部分进行鉴定,径行裁决,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维科锐公司称,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仲裁条款,黑河仲裁委员会具有管辖权。黑河仲裁委员会依据结算清单认定鉴定申请不成立,没有准许鉴定,程序合法。案涉工程不属于应招投标的三项工程,不存在必须进行招投标的情形,双方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维科锐公司提交了案涉工程的验收报告,案涉工程已实际交付使用,黑河仲裁委员会裁决给付尚欠的工程款是完全正确的,请求法院驳回申请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维科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2011年6月13日竣工验收申请复印件1份、用户竣检验收现场汇签单复印件1份。
经审查查明:维科锐公司向黑河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1.矿泉水公司支付工程款1,317,000元,利息361,760.06元(截至2019年3月22日),共计1,678,760.06元;2.利息从2019年3月23日始按照年利率6%支付至全部工程款偿还完毕止;3.申请仲裁的相关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仲裁庭经审理查明的主要事实:2010年7月1日,矿泉水公司与维科锐公司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地点为五大连池市龙镇变电所至五大连池风景区沾五公路距沾河12公里处;施工项目为35KV五大连池矿泉城输变电工程施工;工程承包总价款为13,170,000元。2010年9月末,输变电工程施工完毕交付使用。2014年8月26日,双方经对账签订了《资金对账情况》,截止2014年7月31日,矿泉水公司累计欠维科锐公司工程款1,317,000元。2019年8月27日,黑河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黑仲裁字第004号裁决:一、矿泉水公司给付维科锐公司工程款本金1,317,000元;二、矿泉水公司给付维科锐公司利息损失合计为314,137.43元(2014年8月27日至2019年3月22日之间,时间共计4年6个月25天。1,317,000元×5.22%=68,747.40元/年,6,8747.40元/年×4年=274,989.60元,5,728.95元/月×6个月=34,373.70元,190.965元/天×25天=4,774.125元);矿泉水公司给付维科锐公司自2019年3月23日起支付利息损失,以拖欠本金数额1,317,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22%的标准计付利息至全部工程款给付完毕止;三、仲裁费用32,916元,由矿泉水公司承担。以上一至三项,由矿泉水公司于本裁决书下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2019年8月27日和8月29日,黑河仲裁委员会分别向维科锐公司和矿泉水公司送达了(2019)黑仲裁字第004号裁决书。矿泉水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2010年7月1日,矿泉水公司与维科锐公司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执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平等互谅,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经双方同意,提请当地有关部门仲裁。另查明,黑河市及辖区只有黑河仲裁委员会一个仲裁部门。
本院认为,关于仲裁条款效力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本案双方当事人约定提请当地有关部门仲裁,黑河市及辖区只有黑河仲裁委员会一个仲裁部门,且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矿泉水公司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故应认定双方约定的仲裁条款有效,黑河仲裁委员会有权仲裁。关于仲裁裁决是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仲裁庭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矿泉水公司亦无证据证实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故矿泉水公司主张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申请理由不成立。关于仲裁庭未对增加的工程量部分进行鉴定是否系程序违法的问题,并非本案审查范围,故矿泉水公司主张裁决程序违法的申请理由不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黑龙江省五大连池矿泉水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黑龙江省五大连池矿泉水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树军
审判员  贺 颖
审判员  王 凤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吴萌萌
书记员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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