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维科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黑河维科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省农垦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大荒五大连池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1182民初1480号
原告:黑河***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合作区通江路61号。
法定代表人:陈国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系黑龙江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农垦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双红路31号。
法定代表人:张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夺,该公司职员。
被告:北大荒五大连池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五大连池市矿泉饮品工业园北大荒路38号。
法定代表人:贾存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亚坤,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姝,系黑龙江良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黑河***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农垦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大荒五大连池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黑河***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黑龙江省农垦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电气安装工程款本金及利息合计993,961.53元(利息以本金978,706元自2015年8月14日-2018年1月5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厘/月息计算,及以本金778,706元自2018年1月5日-2018年11月5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厘/月息计算);2.北大荒五大连池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要求利息给付至实际还款日止;4.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黑河***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公司黑河电业局电力安装公司五大连池安装队为黑龙江省农垦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2013年在五大连池市朝阳大街南侧开发建设北大荒国水之都3号商住高层综合楼、4号商住综合楼电气安装工程,经结算电气安装工程还欠原告电气工程款978,706元,2018年年初给付200,000元后,尚欠778,706元。2015年8月14日北大荒五大连池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担保如果该工程竣工后黑龙江省农垦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还未向原告支付电力安装工程款,愿用自公司的购房剩余款代为支付,被告北大荒五大连池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欠款经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黑河***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黑河电业局电力安装公司五大连池安装队是两个独立法人单位。经查,黑河电业局电力安装公司五大连池安装队企业基本注册信息状态为注销,黑河***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称黑河电业局电力安装公司五大连池安装队系其下属公司,无证据证实,另黑河***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无证据证明黑河电业局电力安装公司五大连池安装队注销后黑河***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是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故黑河***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黑河***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40元,本院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栾良玉
审 判 员  陈真义
人民陪审员  马立秋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