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维科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黑河维科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北安市润城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7)黑1181执37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河维科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北安市润城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黑河维科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黑1181执3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 伟
书记员 冯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