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03民初3039号
原告:黑河***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合作区通江路**。
法定代表人:陈国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艳峰,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波斯达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
法定代表人:于振全,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河***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黑龙江波斯达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河***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黑河***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负担。
审 判 员 刘 硕
人民陪审员 陈越慧
人民陪审员 郑 芹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吕颜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