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维科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北安市家世界置业有限公司与黑河维科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181民初495号
原告:北安市家世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北安市。
法定代表人:张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富,男,196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经理,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亚滨,内蒙古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河***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
法定代表人:谭国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喜玲,黑龙江崔喜玲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刘波,汉族,1973年5月1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立华,五大连池市和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北安市家世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世界公司)与被告黑河***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人刘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家世界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黑河***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供电工程整改协议》无效;2.要求***公司返还50万元,并从2019年9月1日起以5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报价利率给付利息,直到本金给付完毕为止;3.要求刘波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4.要求***公司和刘波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家世界公司先后开发了北安市清华学子园二期与北安市和谐家园二期商住小区项目。两个小区的强电施工均由项目施工单位保质保量完成,在向北安电业局申请供电时,该局当时局长刘波让家世界公司缴纳50万元,并对施工电缆、水泥杆、钢管杆、电车杆进行更换后方可供电。家世界公司为了及时供电并按期交付房屋,按照刘波要求,缴纳了50万元,事后多次向刘波询问收费项目及索要发票,刘波将钱款转给***公司,***公司出具收据,为了掩盖其不合理收费的目的,强令家世界公司与***公司签订虚假的整改协议,故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整改协议无效,并判令***公司和刘波返还该笔钱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在2019年7月12日家世界公司两名工作人员用编织袋将200万元现金送到第三人刘波办公室,刘波未清点单独接受该笔款项的性质涉嫌违法违纪。在2019年8月末将该笔款项汇入***公司账户前的7月12日至8月末之间钱款流向刘波未向法庭出示证据予以证明。在庭审中无有效证据证明***公司提供的两份合同系家世界公司与***公司协商一致签订的。在家世界公司主张该合同系虚假的前提下***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合同义务。且刘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是以何种身份、何种理由代替***公司磋商合同,收取家世界公司的200万元钱。故本案***公司提供的合同及收款收据的目的涉嫌将第三人刘波收取家世界公司的200万元合法化,二者涉嫌共同犯罪,故应移交监察机关对本案是否涉及违法违纪进行查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安市家世界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迟晓然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赵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