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0117执4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海君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永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PJJ4M6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效国,山东鲁中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唐延南路**泰维智链中心********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836594252。
法定代表人:胡建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山东海君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海君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鲁0117民初107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山东海君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4日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案号(2022)鲁0117执31号,本案属于重复立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海君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弭强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