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23民初771号之一
原告:中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836594252,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
被告:四川祥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MA68UNLN37,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祥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中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玮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