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725民初420号
原告:汉中汉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勉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汉中汉水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汉中汉水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中汉水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决定收取85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 莹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