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乌海市大漠石灰石矿与中北交通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382执1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乌海市大漠石灰石矿(普通合伙),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老石旦东山。 执行事务合伙人:***。 被执行人:中北交通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韶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大厦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82MA4M470L7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路8号***链中心一期B座2层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83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乌海市大漠石灰石矿(普通合伙)与被执行人中北交通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湘0382民初280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2023年5月2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中北交通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3年5月24日、5月26日、5月30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银行存款、工商、证券、网络资金等情况。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山市支行查询了被执行人中北交通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理财产品。向韶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中北交通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向西安市不动产信息档案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中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以上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3年6月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中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码为陕UZ××**的车辆,查封期限两年,因属于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处置。本案在(2022)湘0382执保32号执行财产保全中,于2022年7月2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中北交通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码为湘CT××**的车辆,查封期限两年,因属于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 2023年6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中北交通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3年6月2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3年6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被执行人中北交通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标的金额为本金350,000元及其利息、案件受理费3,293.5元、财产保全费2,282.59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5,478元,尚有全部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沈 蹦 审 判 员 陈 芳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刘 赛 书 记 员 汤 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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