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104民初6851号
原告:辽宁三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绥中镇新兴街二段60-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南路8号泰维智链中心一期B座2层20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西桥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泾科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址: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瓜乡路10号3号楼一层905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三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桥重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11月4日立案。原告辽宁三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辽宁三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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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