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多相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多相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苏福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0103民初2287号
原告哈尔滨市多相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华山路7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弥剑,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告江苏福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新建新村33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哈尔滨市多相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福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市多相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00元,变更诉求后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长江玉平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卢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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