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多相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多相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江苏福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0103执5083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多相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华山路7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福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宜兴市和桥镇新建新村33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市多相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苏福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475000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苏福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分别于2018年11月16日、2018年12月24日、2019年4月10日、2019年6月11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6月1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江苏福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019年6月12日将被执行人江苏福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江苏福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多相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8)黑0103执508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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