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多相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多相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河北正润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103执35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多相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华山路**。
法定代表人:王淼。
被执行人:河北正润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北环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谷倍弛
本院依据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黑0103民初697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多相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正润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97万元,案件受理费13500元,公告费350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20年9月8日、2020年9月26日、2020年10月20日、2020年12月2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登记等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无余额。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河北正润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商档案。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已2020年8月28日将被执行人河北正润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谷倍弛限制高消费。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河北正润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多相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多相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未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20)黑0103执353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辉
审判员 刁乃君
审判员 运玮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项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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