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1025执252号
申请执行人:赣州市康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东阳山路61号写字楼B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执行代理人:游高宗,江西民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乐安县龚坊镇大垅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曾小来,系该村委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赣州市康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乐安县龚坊镇大垅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的(2017)赣1025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乐安县龚坊镇大垅村民委员会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乐安县龚坊镇大垅村民委员会存款人民币271485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数额的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游雅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