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1025执25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赣州市康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东阳山路61号写字楼B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执行代理人:游高宗,江西民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乐安县龚坊镇大垅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曾小来,系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赣州市康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乐安县龚坊镇大垅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赣州市康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龚坊镇大垅村民委员会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赣州市康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执行代理人**元于2017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钰
审判员***
审判员游雅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