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林市公路工程公司

某某与虎林市公路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321执恢14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12月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

被执行人:虎林市公路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虎林市虎林镇安乐街一巷一号。

法定代表人:王世刚,职务站长。

委托代理人:张瑞兰,女,系虎林市公路工程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孙凯英,女,系黑龙江雄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虎林市公路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5)鸡东民初字第65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841504.5元、诉讼费6107.5元(减半收取)、执行费10815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虎林市公路工程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裁定查封虎林市公路工程公司所有的大众迈腾(牌照号:黑GK0228)小型轿车一辆,猎豹牌(牌照号:黑G91718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华泰圣达菲牌(牌照号:黑G91718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临工ZL50G铲车一辆。经双方议价大众迈腾(牌照号:黑GK0228)小型轿车第一次拍卖价格为115000元,猎豹牌(牌照号:黑G91718号)小型普通客车第一次拍卖价格为35000元,华泰圣达菲牌(牌照号:黑G91718号)小型普通客车第一次拍卖价格25000元,临工ZL50G铲车第一次拍卖价格为110000元。经第一次拍卖后,无人竞买。申请执行人***申请以首次拍卖价格接收上述四台车辆。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9)黑0321执恢146号案件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邵 海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王大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