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0381执26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9月16日出生,住双城市单城镇政治村三委。
被执行人虎林市公路工程公司,住所地鸡西市虎林市安乐街1巷1号。
委托代理人纪婉枫,虎林律师服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阿什河街26号。
法定代表人毛贵杰,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虎林市公路工程公司、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2015)南民一民初556号民事判决书,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虎林市公路工程公司、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虎林市公路工程公司、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以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民初5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 刚
审判员 刘文全
审判员 张 丽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梁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