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林市公路工程公司

虎林市公路工程公司、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381财保5号
申请人:虎林市公路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381130719814E。住所地:虎林镇安乐街一街一巷。
法定代表人:***,职务:站长。
被申请人:**,男,196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虎林市。
被申请人:滕冬生,男,198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司机,住黑龙江省虎林市。
申请人虎林市公路工程公司,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黑G×××××江淮牌中型普通货车予以就地查封,申请人虎林市公路工程公司用其所有的黑G×××××厦门金龙中型普通客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虎林市公路工程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存放于虎林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被申请人**名下的黑G×××××江淮牌中型普通货车予以就地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提取。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虎林市公路工程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张丽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