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林市公路工程公司

某某、虎林市公路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黑0321执1120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虎林市公路工程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虎林市公路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5)鸡东民初字第799-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74705元、诉讼费2710元、执行费4021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虎林市公路工程公司未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裁定对被执行人虎林市公路工程公司在工商银行虎林支行的银行账户采取强制措施,予以额度冻结。申请执行人不主张对被执行人虎林市公路工程公司所有的车辆及到期债权采取强制措施,并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5)鸡东民初字第79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海
审判员于国柱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