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0103执960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博翱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开发区南岗集中区红旗大街170号312室。
法定代表人:曲文江,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伊春市南岔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建林街88号。
法定代表人:高明伟,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博翱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伊春市南岔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货款人民币70000元,案件受理费775元,执行费9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96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亮
审判员 张国权
审判员 周海峰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于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