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民初14261号
原告:**保,男,汉族,1966年10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河北鑫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东柳大街创鑫华城7号楼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3MA0971FCX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保与被告河北鑫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保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保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