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鑫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保、河北鑫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民初14261号 原告:**保,男,汉族,1966年10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河北鑫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东柳大街创鑫华城7号楼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3MA0971FCX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保与被告河北鑫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保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保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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