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鑫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鑫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写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03民初3593号 原告:河北鑫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东柳大街创鑫华城**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宜,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写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北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丛台路与**大街交叉口东南角**观邸小区售楼处iv>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北鑫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写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 河北鑫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称,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850504.7元;诉讼费用被告负担。 廊坊写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合同约定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被告签订的《邯郸**观邸一期A区B区园***工程绿化养护合同》等约定内容,本案实质为承揽合同。合同约定的苗木采购后续种植、养护等属于苗木销售后续工序,主要法律关系为承揽合同,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该合同同时约定产生争议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由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同时结合双方在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2020)冀1091民初195号案件审理情况,本院认定被告廊坊写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管辖异议依法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河北鑫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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