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鑫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鑫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写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民辖终3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鑫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东柳大街创鑫华城**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大名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廊坊写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北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丛台路与**大街交叉口东南角**观邸小区售楼部iv>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河北鑫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20)冀0403民初35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河北鑫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由绿化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绿化工程分为采购合同和养护合同两部分,合同约定绿化工程由上诉人提供苗木材料、负责劳务施工、提供机械和综合养护,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约定固定综合单价,工程综合单价费用(工程费用组成方式)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利润、风险和税金等,以上两个合同内容系典型建设工程费用组成内容,共同组成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是特殊承揽合同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申请,本案依法由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廊坊写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曾根据与河北鑫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邯郸**观邸一期A区、B区园***工程绿化养护合同》,以合同纠纷起诉河北鑫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10民辖终80号民事裁定认定该案属于承揽合同纠纷。河北鑫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根据河北鑫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廊坊写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邯郸**观邸一期A区、B区园***工程绿化养护合同》等内容,本案属于承揽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故不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邯郸**观邸一期A区、B区园***工程绿化养护合同》第九条争议处理方式中约定:“本合同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诚信合作的态度,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廊坊经济开发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有效约定,故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河北鑫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刘 勇 审 判 员 张 静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郝 静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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