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鑫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廊坊写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鑫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民辖终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廊坊写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开发区北区四号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鑫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东柳大街创鑫华城7号楼2**2603。 上诉人廊坊写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北鑫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冀1091民初1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廊坊写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涉案绿化养护合同为承揽合同,不存在专属管辖限制,原被告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合法有效,原审裁定属事实认定及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民事裁定,指令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邯郸***邸一期A区、B区园***工程绿化养护合同》内容,本案应属于承揽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不应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双方签订的《邯郸***邸一期A区、B区园***工程绿化养护合同》第九条争议处理方式中约定:本合同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诚信合作的态度,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管辖不违反法律和级别管辖的规定,且约定管辖优先,故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冀1091民初19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安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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