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锦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锦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江西中鑫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791执685号
申请执行人:赣州锦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赞贤路5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中鑫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南京西路277号金阳光大厦B座5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赣州锦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西中鑫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91民初118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江西中鑫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7966371.42元(暂计至2018年10月10日)的工程款。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