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锦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锦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江西中鑫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791执68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赣州锦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赞贤路5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中鑫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南京西路277号金阳光大厦B座5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赣州锦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西中鑫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赣州锦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赣0791执6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凌慧明
人民陪审员***肇忠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