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雅居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吕福祥、***等与台河市雅居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黑0903民初1877号
原告:吕福祥,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黎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
原告:***,男,197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
原告:康亚男,女,198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
被告:七台河市雅居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雅居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东方建材家居总汇C-12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0年8月3日出生,汉族,系矿务局工程处员工,现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
原告吕福祥、***、康亚男与被告雅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福祥、***、康亚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承担保修责任;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三原告系桃山区新富环保住宅楼1号楼业主,第一被告系该楼建设施工公司,第二被告系实际施工人,现该楼房顶漏水,三原告代表该楼房业主,要求二被告承担保修责任未果,三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雅居公司法定代表人***辩称,当知道这个情况后及时找人沟通,但没去施工现场。
被告***辩称,新富环保1号楼施工以后,原告于2017年发现漏水,多次检查后发现没有漏水,找了好多人去检查,包括施工的工长、师傅、防水公司,都认为与我们施工无关,不是屋面漏水,是外沿渗水,不在施工范围内。后来找的物管中心多次协调,看了以后也没发现问题,物管中心的关主任找专业人员到现场看,认为是外延漏水的可能性大,关主任协调修外沿,但是原告不同意,因此没达成一致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论证如下:被告举证照片4张,证明外沿裂开,是外沿呛水,不是房顶漏水,经原告质证有异议,本院综合被告无其他证据佐证,不予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三原告系桃山区新富环保住宅楼1号楼业主。2015年8月20日,三原告代表新富环保住宅楼1号楼业主与第一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该栋楼房的屋面防水、步道转、路面发包给第一被告施工,而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为第二被告。2017年。该栋楼房出现漏水情况,三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保修责责任未果。
本院认为,原告仅凭照片主张是房顶漏水,要求被告承担保修责任,证据不足;本院在告知其可通过鉴定补充证据后,在给予的期限内未提交鉴定申请,视为其放弃鉴定权利;综上,对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吕福祥、***、康亚男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原告吕福祥、***、康亚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路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