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雅居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诉七台河市公证处、七台河市雅居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0903民初395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23日出生,住所地七台河市桃山区。
委托代理人***,系黑龙江轩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七台河市公证处。
地址七台河市桃山区。
法定代表人***,男,职务主任。
被告七台河市雅居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七台河市茄子河区。
法定代表人***,男,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七台河市公证处、七台河市雅居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无证据证明其损失与被告七台河市公证处有直接因果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郎邦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艳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