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雅居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高建立、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8民终140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高建立,男,196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同江市。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75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绥滨县。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来成,同江市同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上诉人(一审被告):七台河市雅居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东方建材家具总汇C-124。
法定代表人:张洪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辉,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丕旭,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7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同江市。
上诉人高建立、***因与上诉人七台河市雅居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2019)黑0881民初20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2019)黑0881民初204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高建立、***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35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七台河市雅居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32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雪洁
审判员  程 磊
审判员  彭景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付丽丽